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及其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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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国锋.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及其影响[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2):106-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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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国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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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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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大学法学院周少元教授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规划项目“宽严相济与中国刑法传统研究”(编号:09YJA820001)中期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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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官在审判中形成的思维特点是由徽州独特的地理特征和人文环境决定的。在徽州健讼之风驱使下,司法官逐渐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特点,追求个案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乃为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主要表现为:凸显了循情调处的审案方式;赋予了乡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和教化之功;注重对健讼之风的合理平抑;倾向于重私权而轻公权四个方面。明清徽州司法官思维特点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对社会和谐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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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徽州 司法官 思维特点 明清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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