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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三种模式:一个概要性的分析
引用本文:郭松.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三种模式:一个概要性的分析[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36-252.
作者姓名:郭松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基金项目:四川省社科规划年度项目《从经验到法律:刑事诉讼地方性试点改革研究》(SC13E050)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研究重点项目和四川大学“985工程”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研究创新基地的资助
摘    要:从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基本事实出发,大致可以概括出三种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模式,即立法修律模式、司法判例模式与试点实验模式.这三种模式具有不同的内在特质,在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上各有其独特优势与内在局限.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历程表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不能只依赖一种模式,应是多种模式的组合或交替使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主要依靠立法修律和试点实验,司法判例还未被有效运用.未来应该根据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经验以及上述三种模式的实际价值与内在局限,合理确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模式组合。

关 键 词:刑事诉讼制度发展  立法修律模式  司法判例模式  试点试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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