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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意思自治规则的解释与完善——以罗马条例Ⅰ为参照
引用本文:焦燕,.涉外合同意思自治规则的解释与完善——以罗马条例Ⅰ为参照[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2):206-219.
作者姓名:焦燕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摘    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关 键 词: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  罗马条例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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