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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群主义拯救罪错少年——恢复性少年司法及其社区参与
引用本文:吴啟铮.从社群主义拯救罪错少年——恢复性少年司法及其社区参与[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358-377.
作者姓名:吴啟铮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34
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都市社区中的恢复性少年司法研究”(编号:A-0502-00-005004)的成果之一.
摘    要:少年司法固有的福利模式和刑事模式均无法单一地解决少年犯罪的问题,因而受到学界的批评.同时,以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罪错少年回归社会为目标的恢复性少年司法似乎正在成为少年司法的“第三条道路”.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社会、社群和社区的发展变化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我国的城市化和市民社会正处于迅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社群、社区的发展驱动了具有恢复性少年司法因素的少年司法的发展,这体现了社群主义的价值底蕴.我国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进行了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探索,其各个阶段均具有社区参与的因素.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城市化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使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社区参与具有广阔的前景.

关 键 词:恢复性少年司法  社区参与  社群主义  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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