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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引用本文: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J].中国法学,1999(6).
作者姓名:孙宪忠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三、关于物权变动制度的基本构思从上文关于物权法的基本范畴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物权的动态财产关系,即物权的变动,必须由物权法自己来规范。因为,从上文对买卖这种最典型的交易行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物权的变动不可能只通过合同法的规范实现。其他任何交易像买卖一样,都会涉及到物权的变动。但合同只能作为债权发生的根据,而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物权的变动包括如下四种情况:(1)设立一个物权,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创设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物权。如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2)转移物上物权。即移转一个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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