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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
引用本文:徐小奔.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平等保护[J].中国法学,2024(1):166-185.
作者姓名:徐小奔
基金项目: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22JJD820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关 键 词:AIGC  独创性来源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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