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之矛盾分析——兼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 |
| |
引用本文: | 纪晓昕.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之矛盾分析——兼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J].仲裁与法律,2006(3):56-62. |
| |
作者姓名: | 纪晓昕 |
| |
作者单位: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
关 键 词: | 仲裁裁决 效力阻却 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