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我国国内与涉外商事仲裁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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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力.探求我国国内与涉外商事仲裁的统一[J].仲裁与法律,2006(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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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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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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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商事仲裁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两个部分。其中仲裁法第7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共9个条款)中第65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在大多数情形下受到相同规则的调整,例如在仲裁商事性质的识别、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裁决的作出等方面,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法第7章却对涉外仲裁作出了专门的特殊规定。通过比较,我国仲裁法对国内与涉外仲裁的不同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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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仲裁 商事仲裁 国内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经济贸易 特别规定 有效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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