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的法治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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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作培,王锋.论和谐社会的法治之维[J].广东法学,2006(6):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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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作培 王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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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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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谐社会是古今中外的人民孜孜不倦永恒追求的理想社会。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维度与支柱。“法治”是相对“人治”而吉,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生活方式和一系列的观念、理念及社会的运作模式、社会秩序。和谐社会指由人参与的社会中,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各种关系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序稳定状态。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法治。实现和谐社会要采取较完善的法治路径有:理念当先、引领深邃思维前沿;良法之治、构筑完备法律制度;运作协调、昭展和谐社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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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法治 内涵 表征范畴 实现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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