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之合同期限——从华为“辞职门”事件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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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雪莲.论《劳动合同法》之合同期限——从华为“辞职门”事件谈起[J].广东法学,2008(1):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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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雪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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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2006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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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华为“辞职门”事件看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抵制。究其原因,是我国立法的一种定位错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计成了一种“铁饭碗”似的福利,并将这种福利强加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然不愿接受。国外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成为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是因为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当事人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而不是终身都不能解除的“铁饭碗”。我国要想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就要转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念,给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适当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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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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