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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
引用本文:黄伟青,黄青男.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J].广东法学,2005(5):78-80.
作者姓名:黄伟青  黄青男
作者单位:[1]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 [2]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摘    要: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关 键 词:申请执行前  保全  审查  财产保全制度  申请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试析  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文书  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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