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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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伟青,黄青男.试析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制度[J].广东法学,2005(5):7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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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伟青 黄青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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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 [2]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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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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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申请执行前 保全 审查 财产保全制度 申请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试析 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文书 其他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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