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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奸淫幼女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李立众.略论奸淫幼女的几个问题[J].政法论丛,2000(5):37-40.
作者姓名:李立众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215021
摘    要: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关 键 词:罪名争议  严格责任  嫖宿幼女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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