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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四重意蕴
引用本文:聂长建.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四重意蕴[J].政法论丛,2013(2):20-27.
作者姓名:聂长建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法律行为理论的法哲学进路》(批准号09XFX001).
摘    要: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具有四重意蕴:一是整合性意蕴,是对既有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尤其是哈特和德沃金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总结和整合;二是超越性意蕴,哈特和德沃金将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对立起来,而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则将这两个维度统一起来;三是反思性意蕴,他将现代法律理解为行动系统,是建制化和合法化的统一,揭示出现代法律的实质是“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法律之“应该”最终体现在法律之“是”上;四是批判性意蕴,哈贝马斯只是在“程序”这一维度上作出了自己贡献,现代法律的有效性应该是哈特的“形式”、德沃金的“内容”和哈贝马斯的“程序”这三者的融合。

关 键 词:哈贝马斯  法律  有效性  事实有效性  规范有效性  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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