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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的目的”传统理论之批判与反思
引用本文:付子堂,宋云博.对“法的目的”传统理论之批判与反思[J].政法论丛,2014(2):31-39.
作者姓名:付子堂  宋云博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2]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中心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问题研究”(10AFX001)、重庆市2013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科学生知识技能与道德人格立体化培养研究--以公安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培训改革为中心视角”(13320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合法取证指引”(13SKS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的目的”研究与争论虽绵延几千年,但缘于对法治的渴求、理性的推崇等原因,始终徘徊在传统的主观论与客观论之间.这不但有悖客观常理和法学科学性原则,而且终将会动摇公共秩序和危及市民社会建构.鉴于此,有必要在归结传统理论中法的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批判与反思,进而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视角出发,在法解释学语境中重新考察法的目的,并申明加强“法的目的”研究有利于增强中国法律自信、扩大中国法律话语权.

关 键 词:法的目的  主观论  客观论  释法者  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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