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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之刑罚配置——以民生刑法为视角
引用本文:吴玉萍.食品安全犯罪之刑罚配置——以民生刑法为视角[J].政法论丛,2014(4):129-136.
作者姓名:吴玉萍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基金项目: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自筹经费项目“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14WB54)、山东省法学会课题2014年度重点课题“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SLS(2014) E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民生时代,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应当以民生刑法为指导来进行配置.在刑罚配置强度的确定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以国家刑法为导向,在定性错误的基础上强调重刑,存在诸多弊端;根据民生刑法,应当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刑罚,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在刑罚配置种类的完善上,根据民生刑法,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将货值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适用基准,采用倍比罚金制,提高罚金数额,设定最低数额,对犯罪单位配置较犯罪自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高的罚金数额;根据民生刑法,应增设与食品安全犯罪相配的资格刑刑种,这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是禁止令的改革方向.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刑罚配置  民生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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