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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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诗忠.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J].政法论丛,2005(1):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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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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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河南,新乡,45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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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一方面要坚持“危害结果标准说” ;另一方面 ,要严格区分“严重后果”与“危害结果”的界限。基于以上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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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丢失枪支不报 严重后果 危害结果 |
文章编号: | 1002-6274(2005)01-0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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