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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引用本文:陆诗忠.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J].政法论丛,2005(1):22-24.
作者姓名:陆诗忠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河南,新乡,453002
摘    要: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一方面要坚持“危害结果标准说” ;另一方面 ,要严格区分“严重后果”与“危害结果”的界限。基于以上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关 键 词:丢失枪支不报  严重后果  危害结果
文章编号:1002-6274(2005)0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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