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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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长海.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准入法律制度[J].政法论丛,2016(4):9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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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长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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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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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股权众筹监管基础理论研究”(15FFX042)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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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即将投资者按一定的能力标准进行分类,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严格监管。但事实上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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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互联网金融投资者 开放准入 监管体系 信息披露 投资顾问认定 投资者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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