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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 ——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引用本文:于美溪,李德胜.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 ——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J].犯罪研究,2016(2):74-83.
作者姓名:于美溪  李德胜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项目(2015SSCX158):"辨认笔录的审查运用——以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证据的审查运用革新为视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辨认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定,但随着庭审实质化情境下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庭审对侦查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日趋强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记载言词表达为基础的辨认笔录不仅辨认机制存在内在缺陷,而且克制机制缺陷的规范化程序也执行不力,笔录制取中严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违法违规频发严重威胁着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存续,辨认笔录不得不面临潜在的证据能力危机.要化解辨认笔录因内在缺陷与制取违法违规导致的证据能力危机,需从危机成因的探析着手,建构起统一的辨认笔录制取与审查应用标准,完善混杂辨认与辨认见证机制,全面确立辨认全程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性制取规范.

关 键 词:辨认笔录  庭审实质化  证据能力危机  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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