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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审关系建构
引用本文:余缨,宋远升.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审关系建构[J].犯罪研究,2016(4):26-32.
作者姓名:余缨  宋远升
作者单位:1.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律师协会;2.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    要:侦查中心主义是将侦查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核心角色的刑事诉讼模式。在该模式下,侦查案卷对法官的判决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司法裁判生成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与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无异,使得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侦查机关的橡皮章,从而导致庭审程序严重虚化。与侦查中心主义相对的是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庭审的实质化,这要求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通过法庭的实质性审判来完成。在“侦查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具有不同的结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会促成新的诉审关系的生成,诉审关系的不同也会直接影响着审判中心主义目的的实现,这也是重构诉审关系的价值所在。

关 键 词:侦查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  诉审关系  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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