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外协作:新《律师法》实施后反贪查案的必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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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朝晖,严军,王红艳.加强内外协作:新《律师法》实施后反贪查案的必然要求[J].犯罪研究,2008(4):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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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朝晖 严军 王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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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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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的《律师法》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会对反贪查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反贪查案的特殊性在于职务犯罪活动是在小范围、地下操作的状态下进行的,尤其是贿赂类犯罪“一对一”的对合性犯罪特点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成为定案的重要证据。由此决定了新《律师法》对反贪查案工作影响最大的是第33条,即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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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法》 查案工作 反贪 犯罪嫌疑人 协作 犯罪活动 “一对一” 第一次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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