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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犯罪化的根据及模式——适用刑法第120条之6的三点规则
引用本文:胡莎.论我国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犯罪化的根据及模式——适用刑法第120条之6的三点规则[J].犯罪研究,2017(3).
作者姓名:胡莎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刑法第1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犯罪化正当根据理论主要有:全球零碎持续的、先发制人的、预防性恐怖主义犯罪化的现实根据、抽象危险犯理论、敌人刑法理论等等.据此可发现我国刑事政策上已开始出现一种不同于传统、普通的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新型、特殊的国家安全模式,二者的价值取向迥异、立场选择不同以及所专属的领域各异,而我国应在反恐严打时,坚守刑事司法系统模式,使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安全模式的刑法规范,在理解与适用时,受刑事司法系统模式的统治和约束.因此应严格解释和限制适用刑法第1 20条之6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三点规则:中性无害的单纯持有状态不成立该罪、“以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为目的”应为该罪的主观要素,在反恐中只有在最后不得已时才可适用该罪.

关 键 词:持有恐怖主义物品  犯罪化  刑法第120条之6  敌人刑法  国家安全模式  刑事司法系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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