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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吸收案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有关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张斌,汤烈.检察机关吸收案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6(12):72-73.
作者姓名:张斌  汤烈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610041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处的“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公民对这种指定有无条件执行的义务。一、检察机关吸收公民协助调查的意义(一)充分落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范”的司法原则充分调动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参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是坚持我党“依靠群众、发动群…

关 键 词:侦破案件  协助  吸收  检察机关  相关人  《刑事诉讼法》  第43条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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