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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残忍手段”——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为研究视角
引用本文:袁博,聂慧苹.论“特别残忍手段”——以《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为研究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5(2):11-15.
作者姓名:袁博  聂慧苹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2款将"特别残忍手段"作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但"特别残忍手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亟待正本清源。"特别残忍手段"不仅意味着恶意增加受害人的痛苦时间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具备反人类、反伦理和反文明的特性。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八)》  故意杀人罪  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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