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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危险驾驶罪
引用本文:张淑萍,刘艳.再议危险驾驶罪[J].中国检察官,2014(19).
作者姓名:张淑萍  刘艳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473000
摘    要:正《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

关 键 词:危险驾驶  入罪  危害公共安全  法益保护  高危行为  早期化  法定刑  危险犯  行为犯  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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