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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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淑萍,刘艳.再议危险驾驶罪[J].中国检察官,20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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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淑萍 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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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47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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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两种类型入罪,对法益保护早期化,体现了对超出社会容忍边界的高危行为的刑法评价,改变了以往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人"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但是,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一类犯罪,且罪名之间存在相互关联,故在法律适用中,对危险驾驶并出现肇事后果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如何理解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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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 入罪 危害公共安全 法益保护 高危行为 早期化 法定刑 危险犯 行为犯 情节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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