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设置行业受贿罪之我见
引用本文:周荣玲.设置行业受贿罪之我见[J].中国检察官,2002(4):75-75.
作者姓名:周荣玲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司法解释  刑事责任  “逃逸”现象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