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行业受贿罪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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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荣玲.设置行业受贿罪之我见[J].中国检察官,2002(4):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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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荣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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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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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结合司法实践,为了有效地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逃跑或出于其他目的,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三天以内不到案接受司机关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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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罪 司法解释 刑事责任 “逃逸”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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