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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赔偿委员会之我见
引用本文:
林叶德.设置赔偿委员会之我见[J].中国检察官,2002(4):59-60.
作者姓名:
林叶德
作者单位: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在刑事赔偿中,当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时,赔偿请求人除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或向其上级机关申诉外,
关 键 词:
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法院
上级机关
赔偿请求人
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错案责任追究制
决定
申请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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