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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
引用本文:王国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1):12-14.
作者姓名:王国栋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检察院,456550
摘    要:调查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补充调查.辩护人自行开展调查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参与调查较少。2013年1月至8月,林州市检察院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件23件31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件38人。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均随案移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52份.检察机关根据需要补充社会调查报告17份,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调查9人次,辩护人自行调查2人次。

关 键 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制度  司法实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社会调查报告  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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