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三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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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卉.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三权”关系[J].中国检察官,2014(11):6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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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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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澳门大学法学院,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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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活动中,涉及到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四方所代表的既包括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等三种公权力(简称"三权"),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私权利。研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的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等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更加明晰地了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构造,进一步准确地把握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范围和方式,以及由此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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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监督权 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 诉讼监督 检察制度 属性分析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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