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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获取土地置换补偿费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邓志宏,曹兴邦.以欺骗手段获取土地置换补偿费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6):46-47.
作者姓名:邓志宏  曹兴邦
作者单位:甘肃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735000
摘    要:2004年9月.中油某加油站准备另选新址进行修建。时任某乡宣传文化中心主任的段某得知此事后,就给石油公司推荐了乡政府北侧一处1050m2的空闲地.谎称此地块是乡政府已划拔给自己经营的农副产品购销公司用地。同时又给该乡乡长汇报了石油公司要征地建站的情况,乡长便让段某负责联系,将中油公司在该乡建加油站作为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安排段某尽快办理。段某在联系此项目时.利用工作之便采用欺骗的手段.于2004年9月4日以其个人农副产品购销公司名义私下与中油公司签订了土地置换合同.

关 键 词:土地置换  欺骗手段  行为定性  补偿费  石油公司  招商引资项目  产品购销  中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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