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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
引用本文:赵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放火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放火罪[J].中国检察官,2011(24):42-43.
作者姓名:赵靖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4007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得知其朋友王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的某发屋被唐某等人砸毁后,遂赶到发屋去查看。不久李某等十余人赶到发屋,看到发屋被砸毁的情况,在场的人即共谋将唐某(实为谢某所开设)的"MY"发廊毁砸。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  他人财物  行为  故意  北碚区  重庆市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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