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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长挪用代为保管合同押金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黎萍,刘富开.村小组长挪用代为保管合同押金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6):75-75.
作者姓名:黎萍  刘富开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检察院,343100
摘    要:案情]张某是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张某、王某(村会计)及李某(村出纳)代表村小组与陈某、周某签订了一份林木转让合同,并收取了五万元押金,因村小组未办银联卡,钱暂存在张某的卡上。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保管合同  村小  押金  村民小组  转让合同  张某  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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