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长挪用代为保管合同押金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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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萍,刘富开.村小组长挪用代为保管合同押金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1(16):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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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萍 刘富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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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检察院,34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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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张某是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张某、王某(村会计)及李某(村出纳)代表村小组与陈某、周某签订了一份林木转让合同,并收取了五万元押金,因村小组未办银联卡,钱暂存在张某的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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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定性 保管合同 村小 押金 村民小组 转让合同 张某 村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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