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票据诈骗罪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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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郦毓贝.金融诈骗罪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票据诈骗罪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06(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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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郦毓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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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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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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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票据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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