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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票据诈骗罪为视角
引用本文:郦毓贝.金融诈骗罪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票据诈骗罪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06(8):10-12.
作者姓名:郦毓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    要: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关 键 词:票据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目的  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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