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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引用本文:王进琪,刘礼军,谢直波.相对不起诉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0(16):55-58.
作者姓名:王进琪  刘礼军  谢直波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646400;
摘    要:案名:魏某偷越国(边)境罪 基本案情]2003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冒用其嫂子贾某的户口信息,以自己的头像,在叙永县公安局办理了一张贾某的身份证。2004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持该骗取的身份证在泸州市公安局以贾某名义和自己的头像办理护照,后持该护照六次出入国境。200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魏某再次使用该身份证到叙永县公安局申请换发护照时,被公安机关识破并当场抓获,魏某的认罪态度很好。

关 键 词:犯罪情节轻微  相对不起诉  偷越国(边)境罪  犯罪嫌疑人  2009年  身份证  公安局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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