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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犯罪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
引用本文:沈柏成,张鹏,罗康培.关于行贿犯罪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J].中国检察官,1999(5).
作者姓名:沈柏成  张鹏  罗康培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沈柏成,张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罗康培)
摘    要:一、如何理解一般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实践中,通常把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称为“一般行贿罪”,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则称为“经济行贿罪”。从《刑法》条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般行贿罪构成的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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