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变更逮捕措施报告制度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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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飞.自侦案件变更逮捕措施报告制度的规范[J].中国检察官,2015(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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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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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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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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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逮捕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 自侦案件 决定逮捕 《规则》 检察院审查 立案侦查 诉讼环节 书面意见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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