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抗诉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郭宗才.刑事二审抗诉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05(5):36-39. |
| |
作者姓名: | 郭宗才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
| |
摘 要: |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从而中止一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并移转至上一级法院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梳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一、抗诉条件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该规定既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二…
|
关 键 词: | 抗诉 刑事 二审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一审判决 法律效力 法院审判 司法实践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