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制度在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认定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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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福涛,白欣.时效制度在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认定中的应用[J].中国检察官,20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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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福涛 白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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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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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文案例启示:挪用资金(公款)罪三个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挪用之日,截止时间是挪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因不可抗力使挪用人不知归还、不能归还;被害单位承诺及司法机关介入可导致三个月期限中止。挪用人在三个月期限内归还所挪款项;被挪用单位承诺及挪用人死亡可导致三个月期限终止。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刑法》分则四百多个罪名中,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具有特殊的犯罪结构和入罪条件,尤其以时间长短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尺度,显然是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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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资金 时效制度 挪用公款罪 司法机关 强制措施 单位资金 入罪 被害人承诺 不法状态 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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