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放款并收取高息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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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阮能文,张玉亭.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放款并收取高息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6(4):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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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能文 张玉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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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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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杨某某系某矿山安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设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李某某和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某提出参加李某某所在的县的矿山安全生产设备招标,李某某未置可否。2012年5月,李某某主动向杨某某提及向其公司放款100万元,月息6分,杨某某为了得到李某某在招投标事项上的关照遂表示同意。在李某某的推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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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山安全 民间借贷 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数额 设备招标 借款方 受贿案件 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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