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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放款并收取高息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阮能文,张玉亭.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放款并收取高息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6(4):46-48.
作者姓名:阮能文  张玉亭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摘    要:一、基本案情李某某系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杨某某系某矿山安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设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李某某和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某提出参加李某某所在的县的矿山安全生产设备招标,李某某未置可否。2012年5月,李某某主动向杨某某提及向其公司放款100万元,月息6分,杨某某为了得到李某某在招投标事项上的关照遂表示同意。在李某某的推荐下,

关 键 词:矿山安全  民间借贷  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数额  设备招标  借款方  受贿案件  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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