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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律师会见权的扩张
引用本文:何备战,张奋鹏.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律师会见权的扩张[J].中国检察官,2008(7):45-47.
作者姓名:何备战  张奋鹏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710004
摘    要: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 键 词:律师会见权  反贪侦查工作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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