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虐童案定性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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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祥,李永亚.浙江温岭虐童案定性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3(2):2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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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祥 李永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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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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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浙江温岭虐童案中幼儿教师虐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虐待罪。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要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对虐待罪的立法予以完善,并将此类行为纳入虐待罪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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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行为 侮辱罪 浙江温岭 虐待儿童罪 构成特征 幼儿园教师 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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