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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正
引用本文:熊皓.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正[J].中国检察官,2005(1):93-93.
作者姓名:熊皓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投毒”内容修正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它内容均相同。笔者认为:投…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  重伤  贩卖  强奸  故意杀人  抢劫  十六  规定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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