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正 |
| |
引用本文: | 熊皓.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修正[J].中国检察官,2005(1):93-93. |
| |
作者姓名: | 熊皓 |
| |
作者单位: |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投毒”内容修正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它内容均相同。笔者认为:投…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 重伤 贩卖 强奸 故意杀人 抢劫 十六 规定 应对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