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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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海峰,方黄军.试论检察机关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界限[J].中国检察官,2005(1):48-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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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海峰 方黄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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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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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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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抗诉 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 界限 诉权 权力 保障 目的 根本原则 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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