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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活动中的同步检察监督
引用本文:姚江华,杨梅,王晓红,姚继堂.减刑、假释活动中的同步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2(23):48-50.
作者姓名:姚江华  杨梅  王晓红  姚继堂
作者单位:1.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044514
2.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044514
3. 山西省运城学院政法系教师,法学硕士,044000
4. 山西省永济董村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044514
基金项目:2011年度山西省检察理论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
摘    要: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刑罚执行承担着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两种重要制度,源于教育刑的倡导,如果运用得当,会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定监管秩序,节约司法资源。运用不当,则容易滋生司法不公与腐败.使罪犯失去改造的动力和信心,甚至使司法失去公信力。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减刑  假释  同步  改造罪犯  刑罚变更执行  司法资源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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