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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多元化路径
引用本文:王维成,卢山,刘岷洋.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多元化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1(18):41-43.
作者姓名:王维成  卢山  刘岷洋
作者单位:1.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611730;2.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611730;
摘    要: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 键 词:行政检察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协调化解  穿透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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