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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事故罪适用解读
引用本文:刘庭贵,高秀东.不报、谎报事故罪适用解读[J].中国检察官,2006(10):14-16.
作者姓名:刘庭贵  高秀东
作者单位: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130000
2.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100037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贻误事故罪”

关 键 词:安全事故  刑法修正案  有期徒刑  逻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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