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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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庆华,赵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J].中国检察官,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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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庆华 赵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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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71002 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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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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