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扣押款物可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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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旺生,刘瑞萍.哪些扣押款物可作为证据使用[J].中国检察官,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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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旺生 刘瑞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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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曹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刘瑞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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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扣押的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内容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款物,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从证明关系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联系,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和认定案情的手段,三 是从形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为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都是实物证据;四是从程序方面看,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因此,扣押款物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唯一性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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