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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的初查材料能作为证据使用
引用本文:王昌华,申高斌.立案前的初查材料能作为证据使用[J].中国检察官,2000(1).
作者姓名:王昌华  申高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王昌华),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申高斌)
摘    要:第一,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出来的虚假东西,它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并用以证明案情;证据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的。因此,无论是立案前的初查,还是立案后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诉讼过程中,依法获取的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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