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庭审笔录不应成为庭审监督的盲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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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干林.合议庭的庭审笔录不应成为庭审监督的盲点[J].中国检察官,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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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干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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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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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因此,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庭审笔录是法定的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庭审监督的内容,但在目前的庭审实践中,该项监督工作,往往不被出庭检察员所重视。 一、对庭审笔录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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