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合议庭的庭审笔录不应成为庭审监督的盲点
引用本文:金干林.合议庭的庭审笔录不应成为庭审监督的盲点[J].中国检察官,2000(3).
作者姓名:金干林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因此,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庭审笔录是法定的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庭审监督的内容,但在目前的庭审实践中,该项监督工作,往往不被出庭检察员所重视。 一、对庭审笔录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