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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减刑后又发现漏罪如何适用刑罚
引用本文:张建兵,张鑫.被减刑后又发现漏罪如何适用刑罚[J].中国检察官,2006(2):59-60.
作者姓名:张建兵  张鑫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226300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10月生。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加刑二年,199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因有悔改表现,将李某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4年1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李某减刑一年。2005年1月因发现被告人李某还于1994年3月25日伙同被告人黎丑荣携带撬棒等作案工具窜至通州市南强集团公司内,撬门入室,并撬开该公…

关 键 词:减刑  中级人民法院  剥夺政治权利  刑罚  适用  漏罪  发现  高级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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